Debian 自由软件指导方针 (DFSG) #
- 自由的再次发行
Debian 组件的许可证不得限制任何一方将此软件作为含有 若干不同来源的程序的一套软件集合中的一个组件 用于销售或者捐赠。该许可证不得向诸如此类销售行为的销售方索取 专利费或者其它费用。
- 源代码
程序必须包括源代码,而且必须允许以源代码以及预先编译好的形式发行 。
- 作品的衍生
许可证必须允许对其所属作品的修改以及衍生,而且必须允许这些作品在原始 软件的许可证条款下发行。
- 作者源代码的完整性
许可证只有在允许补丁文件随其所属作品的源代码一同发行,以便在编译时修改程序 的情况之下,方可限制对其所属作品的源代码在发行时的修改行为。 许可证必须清楚表明用已修改的源代码编译而成的软件,是允许发行的。 许可证可要求衍生软件使用有别于原来软件的名称或者版本号。( 这是一种妥协,Debian 组织鼓励所有作者不要限制任何源代码文件或者二进制文件的修改。)
- 禁止歧视人士或者组织
许可证不能歧视任何人士或者由多人组成的组织。
- 禁止歧视用途
许可证不能歧视程序可以被用于的任何特定领域。例如, 许可证不得限制程序用于商业或者基因研究。
- 许可证的发行
程序附带的权利必须适用于程序再次 发行的每一个受众,无需他们再执行一个附加的许可证。
- 许可证不能特定于 Debian
程序附带的权利不能由该程序是否为 Debian 的一部分来决定。如果这个程序从 Debian 中摘取出 来,即使在 Debian 之外但仍然在该程序的许可证条款下使用 或者发行,那么它再次发行的每一个受众都将拥有和那些在该 程序与 Debian 系统结合时被授予的完全相同的权利。
- 许可证的规定不得污染其他软件
许可证不得对其他与此软件一同分发的软件作出任何限制的规定。例如,许可 证不得要求所有与它在同一媒体中一同分发的软件都是自由软件。
- 许可证示例
GPL、 BSD 和 Artistic 均是我们视为自由的许可证的示例。
我们与自由软件社群订立社群契约的这个概念是由 Ean Schuessler 提出的。本文是由 Bruce Perens 写成初稿,并由其他 Debian 开发者在 1997 年 6 月起长达一个月的电子邮件会议中精炼而成。后来被 收录 作为 Debian 项目所公布的政策。
此后,Bruce Perens 从 Debian 自由软件指导方针中删除特别提到 Debian 的部份,制成了 开放源码定义。
欢迎其他组织以这份文档为基础进行衍生和扩写。若您这样做,请注明原文出处 Debian 计划,以表达对我们工作的赞赏和肯定。